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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与史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史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96号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博,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青县被告史秀文,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迁安市建昌营镇塘房村***号,身份证:1302261978********。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前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