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晓山组织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山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73号罪犯李晓山,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79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晓山于2011年2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444号刑事决定,将闽莆监减字(2013)300号减刑建议书退回莆田监狱,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达标分26分。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晓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