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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贵明、何富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贵明,何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何贵明。被执行人何富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贵明、何富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贵明、何富金履行所欠物业费等费用,但被执行人何贵明、何富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富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富金银行存款268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