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谢某、万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万某1,毛某,万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保57号申请人谢某,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万某1,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毛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万某2,女,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万某1、毛某、万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某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某1、毛某、万某2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某1、毛某、万某2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