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跃进、欧阳俊马等与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跃进,欧阳俊马,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周跃进,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欧阳俊马,职工。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福县。法定代表人张友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跃进、欧阳俊马与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元(暂算至2014年6月8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