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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岚与石彬生、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岚,石彬生,李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岚,女,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石彬生,男,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李晓玲,女,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李岚与被执行人石彬生、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生彬、李晓玲未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岚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生彬、李晓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岚借款及案件受理费60025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403元,合计人民币6086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彬生、李晓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岚要求法院暂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南文红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振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