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曹余与王富强、达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余,王伏祥,达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曹余,男,1954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伏祥(又名王富强),男,1963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达晓萍(又名达艳萍),女,199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曹余与王伏祥、达晓萍(2014)青民初字第8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余要求王伏祥、达晓萍返还借款3.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462元,共计369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