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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孟令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孟令伟,陈成卫,翟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民初5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余斌,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孟令伟,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陈成卫,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翟友军,���,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孟令伟、被告陈成卫、被告翟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余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令伟、被告陈成卫、被告翟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诉称:被告孟令伟于2014年7月24日向我行贷款3万元,于2015年7月24日到期。该笔贷款由陈成卫、翟友军提供保证担保。我行对贷款进行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行合法利益,防止资产受到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孟令伟、陈成卫、翟友军归还借���本金30000元及利息4574.62元(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累计欠息4574.62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另行计算);被告承担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被告孟令伟、被告陈成卫、被告翟友军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孟令伟于2014年7月24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借款30000元,贷款月利率是按2014年7月24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00000%,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7月24日,被告翟友军、被告陈成卫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其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00000%。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国农���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系统借款说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孟令伟、被告陈成卫、被告翟友军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孟令伟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翟友军、被告陈成卫自愿为该笔贷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应当按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孟令伟、被告陈成卫、被告翟友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2014年7月24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00000%计算;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00000%计算);二、被告翟友军、被告陈成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孟令伟、被告陈成卫、被告翟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