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撰稿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03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3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守领,系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女,汉族,1994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