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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聂广明与李建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广明,李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广明,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霍林河市。被执行人李建文,男,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牧民,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乌兰额日格嘎查。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西法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文在你处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6227000489990061804),现因被执行人李建文已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文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账号62270004899900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战 广 杰审判员 格希格达赖审判员 哈斯 巴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