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362号原告陆某,女,壮族,医生。委托代理人潘新宝,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壮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卢茂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农芳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