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艳芳与黄秀珠、林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芳,黄秀珠,林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569号申请执行人姜艳芳,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秀珠,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初,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姜艳芳申请执行黄秀珠、林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秀珠、林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