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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761号原告范某某,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白某,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斯琴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