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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5621号原告:徐某,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经文、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1,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徐某诉被告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O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剑峰独任审判,于2O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经文,被告龙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12年5月底,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婚生女龙某2。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5年7月22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15年9月18日生效。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之间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可能,难以共同生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龙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主要证据:1.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儿童接种卡;3.工商公示信息(复印件);4.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参保情况;5.(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生效证明书。被告龙某1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3.希望法院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问题,不准予原告的离婚诉求。被告龙某1就其辩解意见,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底,徐某与龙某1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龙某2。2015年7月22日,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2015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于2015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庭审中,徐某称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后,婚姻状况并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由于婚生女龙某2出生以来一直与其生活至今,应由其负责抚养为宜。另龙某2将于2016年9月份入读中山市坦洲镇同胜幼儿园,每月费用约800元,结合中山市的生活水平,龙某1应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龙某2年满18周岁。龙某1则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婚生女龙某2由徐某抚养。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并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6年3月22日,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实体请求。本院认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关键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徐某曾在2015年7月2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能因判决不准离婚而得到改善,双方感情日渐疏离,影响了正常的夫妻生活及家庭生活。现徐某再次起诉离婚,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龙某2一直跟随徐某生活至今,由徐某负责抚养龙某2可使其生活模式具有连贯性,更有利于龙某2成长。本院确定龙某2由徐某负责抚养。至于抚养费问题。本院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酌情抚养费每月1200元,给付期限至龙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为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龙某1离婚;二、女儿龙某2由原告徐某负责抚养,被告龙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1200元,直至龙某2年满18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某1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