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9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英俊与李活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英俊,李活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944-1号申请执行人高英俊,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4715。被执行人李活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0036。申请执行人高英俊与被执行人李活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3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涉及被执行人李活坚系列执行案件,其相关财产已在(2015)江新法执字第991号执行案件中首查封并由该案依法进行处置,故待被执行人李活坚财产处置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上述991号案处置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曾国亮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