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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军与明晓胜、杜建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明晓胜,杜建强,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48-2号申请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明晓胜。被执行人杜建强,被执行人张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晓胜、杜建强、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手续,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车辆的去向,且本院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终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