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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崔志明与刘双迎、李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明,刘双迎,李凤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84号原告:崔志明,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崔庄村人,现住本村2区2号。身份证号:1330241951101150231。被告:刘双迎。被告:李凤霞(系被告刘双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明诉被告刘双迎、李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双迎与被告李凤霞的银行存款共计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