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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吴晓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晓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18号罪犯吴晓捷,女,回族,高中文化,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晓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继续共同退赔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1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0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晓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8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晓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30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吴晓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吴晓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女子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晓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未履行财产刑,犯罪所得未退出,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晓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