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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35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浙108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个月。被告人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江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栗威代理审判员  张媛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雪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