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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鄢啟平与鄢宝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啟平,鄢宝满,蚌埠市禹会区大洪山林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522号原告:鄢啟平,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宝满,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第三人:蚌埠市禹会区大洪山林场,住所地禹会区大洪山林场。负责人:路来,该林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啟平与被告鄢宝满、第三人蚌埠市禹会区大洪山林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啟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鄢啟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