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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987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忠坤,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钟某某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鹳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