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987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忠坤,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钟某某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鹳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