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韩骁与姜文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骁,姜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韩骁,男,1990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文平,女,1964年2月8日出生。关于韩骁与姜文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195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姜文平给付韩骁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姜文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195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