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执异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碧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碧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异字第76号异议人(案外人):中山市碧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范粟华。委托代理人:陈家晓、高丽敏,系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经明。被执行人: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房智明。本院在执行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田房地产公司)、房智明、徐雪梅、王萍、房东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3)中一法执字第4753号]中,异议人中山市碧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一、异议人是中山市坦洲镇现代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房智明是村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房智明利用其职务挪用现代花园、碧涛花园小区业主预交的办证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二、房智明挪用资金案件被立案侦查后,主动退赃600万元,并以村田房地产公司名义开户存入银行(户名:村田房地产公司,账号:80×××02,开户行:农商银行三乡支行),专门用于退回被挪用现代花园、碧涛花园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及房产办证费用。三、为解决业主反映强烈的办证费问题,坦洲镇公安分局划取了100多万元用于业主办证所需测量费、印花税、工本费等,剩余4864341.31元被法院冻结并扣划。四、(2013)中一法执字第4753号案扣划的款项中316774元(业主维修基金245481元、业主办证费36293元、协助业主办证人员经费35000元)为现代花园小区物业维修基金,应交异议人处理。综上,请求中止对(2013)中一法执字第4753号案的执行,将从村田房地产公司名下账号80×××02扣划款项中的316774元返还给异议人。异议人提交如下证据:1、中山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2、询问笔录2份。经审查查明,建安公司与村田房地产公司、房智明、徐雪梅、王萍、房东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判决村田房地产公司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481495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判决);村田房地产公司向建安公司支付维修保证金223975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判决);驳回建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建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作出(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64号判决(以下简称第36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364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村田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建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立案号为(2013)中一法执字第475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中一法执字第4753-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村田房地产公司名下账号80×××02(开户行:中山农商银行)的存款4864341.31元。异议人认为本院扣划款项中的316774元为现代花园小区物业维修基金,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村田房地产公司应当自觉履行第364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专项资金具有特定用途,应当设立专用存款账户,施行专户管理,本案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扣划款项中的2737802.9元为现代花园小区物业维修基金,而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适用所有和占有一致的原则,本院扣划账号80×××02的存款在村田房地产公司名下,故本院在执行标的额范围内予以扣划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山市碧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执行案涉财产。审判长 姜国卫审判员 梁明佳审判员 黄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婉仪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