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1725号原告黄某甲。被告朱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均是家庭琐事,不是离婚的必须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婚后为生活琐事等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共同抚养孩子,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施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