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振山与买现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山,买现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531号原告:王振山,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买现法(又名买现发),男,成年,回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山诉被告买现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振山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一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