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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农德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德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834号罪犯农德文,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德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农德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崇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40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农德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农德文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农德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88.7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农德文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农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德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