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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6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迎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迎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380号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10号4幢208室。法定代表人郑晓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郭迎春,男,1965年1月2日出生。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城公司)与被告郭迎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界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郭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界城公司诉称:郭迎春因为截取电缆挪作他用,给商户造成了损失。商户断电一晚上,冰柜里面的东西损坏,商户向我公司索赔,我公司赔偿给商户7000多元,后从商户缴纳的物业费中抵扣了赔偿金,故我公司依据公司奖惩管理作业指导书5.10.7条及员工手册36.8条依法将郭迎春开除。我公司要求与郭迎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郭迎春不同意,拒绝续签的原因不清楚。现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不支付郭迎春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400元;2、2015年6月1日至6月11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37.93元。郭迎春辩称:经理要求我将吴越小厨这个商户的电缆截取一段给另外一个商户安装上,我就剪了电缆,我是服从领导的安排。我听说电工操作失误,把相距接反了,风机应当向外排烟,但是向里排烟,冰柜不可能损坏。世界城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现不同意世界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郭迎春至世界城公司工作。2013年6月1日,世界城公司与郭迎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郭迎春的工作岗位为工程部暖通维修工。2015年5月24日,世界城公司的张经理要求郭迎春调整电缆线路,郭迎春因此将电缆线路进行了调整。2015年6月11日,世界城公司以郭迎春截取电缆挪作他用、给商户造成损失、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郭迎春的月工资为4200元。郭迎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世界城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0245号裁决书裁决:1、世界城公司支付郭迎春2015年6月1日至11日工资1737.93元;2、世界城公司支付郭迎春2015年6月1日至1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37.93元;3、世界城公司支付郭迎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400元;4、驳回郭迎春其他仲裁请求。世界城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0245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说明、书面陈述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郭迎春虽将电缆线路进行了调整,但系在其领导的授意下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世界城公司因此解除与郭迎春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支付郭迎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400元(4200元×3.5个月×2)。世界城公司未提交郭迎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应支付郭迎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37.93元(4200元÷21.75×9天)。关于2015年6月工资,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郭迎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万九千四百元。二、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郭迎春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工资一千七百三十七元九角三分。三、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郭迎春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千七百三十七元九角三分。四、驳回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人民陪审员  杨林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