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默海军诉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默海军,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4729号原告默海军,男。委托代理人唐志,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41号院广通苑小区3号楼设备层(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旭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继红,女,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杨涛,男,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原告默海军与被告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通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默海军与委托代理人唐志,被告广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薛继红、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默海军诉称,我于2008年11月入职广通中心,任职维修工,广通中心长期安排我加班,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广通中心于2015年4月26日以违纪为由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诉讼请求:广中心司支付我,1、2008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26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0000元。广通中心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默海军诉讼请求。因默海军在值班期间喝酒打架,我单位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默海军每天工作6.5个小时,每周6天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不应支付加班费。经审理查明:默海军2008年入职广通中心,在广通苑小区任维修工,双方签有2011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的劳动合同。默海军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该宿舍与办公室相连接,位于广通苑小区内的半地下室。2015年4月15日晚,已经下班的默海军与当日值班的同事闫振海在宿舍中喝酒,双方发生争执后打架,从宿舍一直纠缠至办公区域附近,110曾因此出警两次。4月24日,广通中心做出《关于对闫振海、默海军喝酒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和《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与职工默海军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关于对闫振海、默海军喝酒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的内容:“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值班员闫振海、维修工默海军于2015年4月15日晚八点左右在单位职工宿舍喝酒滋事打架,并于2015年4月15日22:16至2015年4月16日00:53分之间报警当地110三次,110出警两次(第一次出警将两人带回大钟寺派出所进行解决处理,第二次出警广通物业值班室再次解决)。此事件性质恶劣,给北京��通物业管理中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就此事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二人均承认喝酒、打架、报警的全部事情经过。为了严肃企业制度……根据企业《奖惩规定》中的‘处罚规定’第二项第七条、《总值班室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及《职工宿舍管理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内容做出如下决定:自2015年4月26日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正式与闫振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与默海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与职工默海军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内容:“默海军……该职工于2015年4月15日晚八点左右在单位职工宿舍喝酒滋事打架,并三次报警当地110,110出警两次解决此事。此事件性质恶劣,给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鉴于默海军严重违反北京广���物业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按照本企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默海军解除劳动合同。”广通中心又在2015年8月通过邮寄和登报的方式向默海军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因默海军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一喝酒滋事,二2015年4月26日旷工至今,公司决定与默海军解除劳动合同。默海军认为广通中心前后两次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理由不一致,广通中心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其与同事发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其也是受害者。公安机关并未定性为打架行为。默海军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广通中心对默海军的主张不予认可,并提交照片、劳动合同、闫振海书写打架事件经过、默海军书写打架事件经过、通话清单、规章制度为证。照片中能看到一幅悬挂在墙上的广通物业职工宿舍管理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为广通中心与默海军,第21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处有手写的“1、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2.……3、遵守《北京广通物业管理中心住宿人员值班规定》……”。闫振海书写的事情经过主要内容为其与默海军于2015年4月15日晚在单位职工宿舍喝酒滋事打架的经过,双方多次报110,共出警2次。默海军书写打架事件经过也陈述了当晚的情况。通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5日22点至次日凌晨期间,广通中心的值班电话共有5次主叫110的记录。规章制度第六节奖惩规定二(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按情节严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7、喝酒、打架、闹事者。第十一节职工宿舍管理规定,六、员工不得于宿舍或办公室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不当行为。默海军对照片、闫振海书写打架事件经过、规章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默海军书写打架事件经过、通话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劳动合同中其的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手写内容不予认可。默海军主张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与闫振海发生纠纷时不当班,规章制度里规定的是工作纪律,默海军在休息时间不受约束。默海军每周工作6天,其主张广通中心未支付其相应的休息日加班费。广通中心主张默海军每天仅工作6.5个小时,午休自12:00至13:30,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广通中心提交劳动合同为证。劳动合同第21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处有手写的“1、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5、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00,每周休1天。”。默海军对劳动合同中其的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手写内容不予认可。默海军认可员工的午休自12:00至13:30,没有急事的情况下一般都可以休完,但其认为单位不应强制性规定中午一个半小时的午休时间。默海军以与本案相同的请求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仲字(2016)第809号裁决书,驳回默海军的请求。默海军于法定期限内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中的第21条补充内容虽然为手写,但默海军一不能证明系事后添加,二该内容约定了默海军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一项已经与默海军的自认一致,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也系正常情况,故本院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进而对广通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该规定,喝酒、打架、闹事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区分工作时间和下班时间。由于广通公司为默海军提供宿舍居住,该宿舍与办公室相连,又在所���务的小区之内,休息区域与工作区域的区分并不明显,故不能单纯的以默海军不当班来判断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喝酒、打架、闹事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项是否应适用。2015年4月15日晚,默海军已经下班,但其明知同事闫振海正在值班,仍与其一起喝酒,违反了上述规定。从常理上看,双方饮酒的行为与之后发生争执甚至打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且,规章制度也规定了员工不得于宿舍内喝酒或其他不良不当行为。根据值班电话记录显示,零时前后共有5次报110的记录,110曾因此出警两次,此举势必干扰小区居民的休息,破坏小区的正常秩序,进而导致小区居民对广通中心的评价降低,为广通中心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默海军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广通中心的规章制度,也有违基本的劳动纪律,故对其的主张不予采信。广通中心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默海军要求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默海军每周工作6天,但其中午可以休息一个半小时,故其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广通公司对默海军的工作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和38条的规定,本院对默海军要求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默海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默海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洪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