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振宇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2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天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以欠他人钱款需要还账、祖母去世需要安葬费、回部队办理残疾证和提前复原、舅舅去世需要安葬费、给领导送礼、办理部队驾驶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的信任后,从被害人程某某处骗得款物合计折合人民币37800元,被其玩网络游戏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某某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杨某某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及提取的欠据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16日始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3780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