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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7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名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罗世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市名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罗世明,XX芝,郑伟业,江海区拓进五金电子厂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548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华彬,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山市名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二路25号B幢,组织机构代码590093568。法定代表人:罗世明。被告:罗世明,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XX芝,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郑伟业,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江海区拓进五金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东南工业区21号地8幢二楼厂房。经营者:郑伟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名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罗世明、XX芝、郑伟业、江海区拓进五金电子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中山市名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罗世明、XX芝名下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信用额度为100万元的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山市名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罗世明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额,则查封被告XX芝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XX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中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XX芝保管,但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姿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