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修巨、徐西西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修巨,徐西西,韩光丰,谢秋红,韩国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024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被告黄修巨。被告徐西西。被告韩光丰。被告谢秋红。被告韩国伍。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修巨、徐西西、韩光丰、谢秋红、韩国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诉求债权顺利得到执行,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光丰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振兴路89号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字第××)予以保全,并已出具担保函保证。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光丰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振兴路89号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