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盛忠必与临澧县百家缘烟花爆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忠必,临澧县百家缘烟花爆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忠必,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黄道湘,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澧县百家缘烟花爆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法定代表人谭兰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盛忠必因与被上诉人临澧县百家缘烟花爆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后未对本案开庭审理即做出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涂江波审 判 员  谭洪妮代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金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