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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胡丽梅与孙占奎、孙佳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梅,孙占奎,孙佳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1民初1号原告胡丽梅,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孙占奎,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告孙佳佳,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原告胡丽梅诉被告孙占奎、孙佳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纯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4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丽梅、被告孙占奎、孙佳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丽梅诉称,我与被告是邻居,2015年10月30日上午,第一被告找来第二被告及其铲车把老房子扒倒,第二被告在驾驶铲车为第一被告扒房子时把我所有的石木结构的房屋西侧山墙碰坏,致石头墙内裂缝。现已无法居住,事后我找到二被告理论也无济于事,我又找乡政府解决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10000元。被告孙占奎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墙不是我碰的,在扒房子时我看见铲车没有碰到原告的房子。被告孙佳佳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自己开的车,我知道碰不到原告的房子。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房屋的损坏是否由被告拆房行为所致;2、原告房屋损坏的价值是多少。原告胡丽梅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有照片证明原告拆房将我房屋损坏的事实,扒房子前我的房屋是好的,扒完房子我的房屋损坏了,推定是被告损坏的;2、有一个证明是巴拉格歹司法所包忠孝和社区调解员王凤安、张国太曾经就我们这件事调解的证明。证明我的房子损坏和二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还证明事发之后我找相关人员调解时二被告已经承认并且同意赔偿2000元;3、证人白莉莉的证言,证明原告当时找被告协商这个事情。而且二被告同意给原告修善房屋;4、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修复价值为人民币3259元;5、评估费发票一张,证明花费评估费1000元的的事实。以上证据当庭经被告孙占奎、孙佳佳质证,对证据1照片不看,认为房子坏不坏与自己无关;对证据2无异议,但主张自己为平衡这个事,息事宁人才同意赔偿2000元;对证据3认为证人与原告系房主与租户关系证言肯定对我不利,我方不认可;对证据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本庭认为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全部予以采信,对赔偿标准予以采纳。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邻居,2015年10月30日上午,第一被告孙占奎找来第二被告孙佳佳及其铲车把老房子扒倒,第二被告在驾驶铲车为第一被告扒房子时由于动作过大将原告所有的石木结构的房屋西侧山墙崩坏,致石头墙内裂缝。事后原告找巴拉格歹司法所包忠孝和社区调解员王凤安、张国太调解,二被告承认将原告房屋碰坏,只同意赔偿2000元;而原告要求赔偿10000元,故调解未果。经乌国鉴房估(2016)第B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鉴定:估价对象修复价值为人民币3259元,支付鉴定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应和睦相处。二被告用铲车拆房时将原告房屋崩坏侵权事实清楚,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系合理支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按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孙占奎、孙佳佳赔偿原告胡丽梅4259元(3259元+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胡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占奎、孙佳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