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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春夏因诉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夏,尹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96号申请人:李春夏,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尹刚,住伊宁市。申请人李春夏因与被申请人尹刚买卖合同纠纷,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刚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春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彭贵林所有的车号为新FXXX**奥迪牌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春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彭贵林所有的车号为新FXXX**奥迪牌越野车的变更登记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尹刚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