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嘉峪关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永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永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512号原告嘉峪关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镜铁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郭朝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其钦,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