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崔万章与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万章,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崔万章,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JL2887308,住所地: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申请执行人崔万章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2271号判决书:被告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万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自1996年5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到给付之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全部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227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玖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