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金旗与薄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旗,薄兆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拟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207号原告张金旗,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薄兆军,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旗诉被告薄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金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旗负担。审判长 牛记成审判员 宋秀玲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