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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郭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赣0302刑更3号罪犯郭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本市安源区,现租住本市安源区。2016年2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6)赣0302刑初字4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郭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郭某以需哺乳、照顾婴儿为由,书面申请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郭某提供的萍乡市中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江西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证据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3日在萍乡市中医院生育一小孩,罪犯郭某确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故不宜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某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