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郭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赣0302刑更3号罪犯郭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本市安源区,现租住本市安源区。2016年2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6)赣0302刑初字4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郭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郭某以需哺乳、照顾婴儿为由,书面申请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郭某提供的萍乡市中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江西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证据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3日在萍乡市中医院生育一小孩,罪犯郭某确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故不宜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某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