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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晓白与王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白,王兆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842号原告张晓白。委托代理人陆启明,宿迁市宿城区洋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兆君。原告张晓白诉被告王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晓白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莲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