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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苏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苏华荣,黄珍,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陆川县金穗街26号。负责人施柏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权,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廖祖达,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乌石支行员工,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苏华荣,男,汉族,1969年10年2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黄珍,女,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朱明,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申请执行苏华荣、黄珍、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华荣、黄珍、朱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