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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树佳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树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1478号罪犯张树佳,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云城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佳犯信用卡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六万元。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云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佳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树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树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赃款未退清,财产刑亦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368.74元,且该犯数罪并罚另罪亦在五年以上,综合上述情况,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张树佳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1303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