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35夏军辉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35号罪犯夏军辉。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军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浙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31日入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3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军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1次,单项表扬5次,建议本院对夏军辉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军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1次,单项表扬5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夏军辉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军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军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