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彩林诉马建会、高美丽、张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彩林,马建会,高美丽,张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白彩林,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建会,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东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东旺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