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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执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君与何俊斌、罗珍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君,何俊斌,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赵君,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何俊斌,男,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罗珍,女,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一初字第00802号赵君与何俊斌、罗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何俊斌、罗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珍的银行存款1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慜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