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谢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谢东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主送原、被告案件签发抄送代理人拟稿时间:拟稿人:校对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1979号原告:王丽娜,女,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郑钟娜,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依霖,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源,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娜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钟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东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情侣关系。在交往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在2015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原告陆续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共计80000元。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2015年5月底向原告返还借款。时至月底,被告却屡次推脱不还。为安抚原告拖延还款时日,被告与2015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0000元的借条。原、被告分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钱,被告至今都未偿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谢东源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被告谢东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本人谢东源于2015年5月30日借王丽娜8万元。原告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4月认识,2014年底确立恋爱关系,但没有同居关系。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理由为急用。2015年4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至被告账户,其余款项均是原告从信用卡取现后交付给被告。原告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分两笔取现金各5000元合计1万元,2015年4月17日原告取现金5000元,2015年4月21日原告各取现金5000元共计1万元,2015年5月4日原告取现金4万元。原告称,因为当时我和被告是情侣关系,被告也说只用几天,所以就没有要求被告写借据,也没有写收条。后来有一次我们吵架,我说你为什么不还我钱,被告说你那么怕,我就写张借条给你,借条上的字都是被告本人亲自写的。借条上的指模也是被告本人亲自按捺的。双方于2015年9月份分手。原告还称,恋爱时,被告送给我一部苹果6手机,购买价格是7000元港币,一个戒指购买价格4000元港币,2015月2月14日情人节被告送给我一条白金项链价格是人民币7000元。这些东西不值2万元,我可以抵扣现金给被告,被告只还我6万元就可以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原告放弃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谢东源在收到本院起诉资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及举证、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原告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并提交了15000元转账凭证及其他款项的取款凭证,还提交了其与被告的电话录音,上述证据可证明原告与被告谢东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原告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原告放弃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东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丽娜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谢东源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