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蒋萍与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萧县永固煤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萧县永固煤矿,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萧县永固煤矿,住所地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萍,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徐州贾汪区。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萧县永固煤矿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系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早已停产,不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住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萧县错误,本案应由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蒋萍以请求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萧县永固煤矿给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为诉请而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萧县,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其系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案应由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因蒋萍未向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亦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向清审判员 曹国富审判员 黄冠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