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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执字第0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安达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山西安达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交执字第00281-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段村。法定代表人刘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安达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孝义西王屯村梧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力延,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西王屯村梧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力延,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义)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2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彦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