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现报与王东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报,王东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640号原告刘现报,公司职员。被告王东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报诉被告王东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安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现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现报负担。审判员 郭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