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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素芳与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初56号原告王素芳。委托代理人范培亚。被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汪富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大斌,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卢伯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素芳与被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人民陪审员  刘永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