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素芳与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初56号原告王素芳。委托代理人范培亚。被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汪富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大斌,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卢伯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素芳与被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人民陪审员 刘永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