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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廊坊市汇鸿能源有限公司、谷正娟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廊坊市汇鸿能源有限公司,谷正娟,河北萃生祥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4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市汇鸿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正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正娟,女,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萃生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廊坊市汇鸿能源有限公司、谷正娟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萃生祥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廊坊市汇鸿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窦淑霞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代理审判员  堵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赛杰 来源:百度搜索“”